【案情简介】
陈某起诉A集团公司、B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并申请法院对A集团公司下属项目部银行账户采取财产保全,陈某某为其提供财产保全。
本案讼争工程系A集团公司以BT方式主包,又与B公司签订承包工程合同。B公司因管理问题项目经理逃跑,遂B公司以其项目经理私刻假公章为由刑事报案,不承认参与工程,故本次诉讼面对万一败诉,则A集团公司作为央企,将面临对余下不可测的材料供应商的诸多诉讼。
【法律剖析】
徐海明主任律师接受A集团公司委托后,从合同相对性原理分析认为,陈某与A集团公司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和事实法律关系。本案诉争所牵涉的工程,系A集团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所涉工程的一小部分,A集团公司就该工程相关事宜皆与B公司联系。同时,A集团公司亦在本案中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证明由于B公司的原因A集团公司就该涉案工程已超额支付工程款。
【案件结果】
庭审后,陈某撤回起诉。该案胜诉后,徐海明主任律师又代理A集团公司起诉陈某、陈某某,就因陈某对A集团公司财产的保全使其相应资金长达146天不能使用的损失要求索赔,后本案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赔偿协议。
徐海明主任律师通过本案的成功办理,除了对实体法上的专业知识的运用外,对于保全程序中的法律业务有了更准确的把握,该案例对于律师办理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也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