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甲与原告乙系夫妻关系,并生育了三女即原告丙、丁及被告戊。被继承人甲与原告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A房产,后被继承人甲因病去世。被告戊以照顾老人即原告乙为由,于被继承人死后携子入住A房产。然被告为独占A房产,称被继承人生前说过将A房产归被告儿子所有。因原告乙不与认可,被告便对原告乙百般磨难,甚至威胁生命,致双方无法共同居住。原告乙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安享晚年,与丙、丁起诉被告戊,主张按照法定继承依法对A房产进行分割。
【法律剖析】
张红律师对本案进行分析后认为,本案讼争A房产系被继承人甲与原告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甲于2011年12月25日去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讼争房产之二分之一为其遗产。三原告及被告为被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甲遗留的财产享有继承权,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故本案应适用法定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被告称该房够得时考虑了其户口因素的抗辩,张红律师认为,户口关系不等于财产关系,物权应以登记为准,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反映讼争房产系被继承人与原告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且被告为对其主张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张红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确认原告乙对A房产享有5/8份额,原告丙、丁及被告戊享有1/8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