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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策律师为您解析最新浙江省“酒驾”犯罪新标准

发布日期:2019-10-08    浏览次数:1135

201910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为更好惩戒“酒驾”犯罪案件,维护公共安全,就有关问题达成如下7点共识。

1.问:如何对危险驾驶罪中“道路”进行定义?

答:会议纪要明确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道路的定义。“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且对醉酒者短暂交替挪动车位、驾驶驶入小区、驶出公共停车场及小区后就交替他人驾驶等特殊通行场所,明确规定不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

2.问:规定了哪些醉酒驾驶立案查处的情况?

答:会议纪要规定了3种情况下,酒驾的立案查处。简要罗列如下:对醉酒标准(大于等于80mg/100ml)的;②对在血液酒精浓度检测前故意饮酒的,最后检测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③对在呼气测试达到醉酒标准,在抽血检测前逃跑的等三种情况,均应立案查处。

3.问:规定了哪些醉酒驾驶强制措施适用情况?

答:会议纪要规定了4种情况下,强制措施的适用简要罗列如下:对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在80mg/100ml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刑事拘留;②公安、检察院、法院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期限一般是在刑事拘留期限内,无法完成的应变更为取保侯审;③仅在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刑事诉讼法强制性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可对其进行逮捕;④由公安机关行使执行法院生效予以羁押并送监被告人的职能等适用强制措施。

4.问:规定了哪些“醉驾”犯罪的诉讼证据要求及特殊情况血液酒精结果的认定标准?

答:会议纪要规定了7种醉驾的诉讼证据要求,2种特殊情况下的酒精结果认定。简要罗列如下:①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②相关证人证言;③相关血液酒精含量的报告单;④相关血样提取笔录或登记表;⑤执法民警查获经过说明;⑥现场拍摄的电子数据,视听资料;⑦其他相关证据。并重新明确血液酒精浓度认定标准,即①因故意当场饮酒的,以血液检测结果为认定标准;②因逃跑原因,无法做血液测试的,以呼气测试结果为认定标准,从重处罚。

5.问:规定了哪些“醉驾”犯罪刑事处罚?

答:会议纪要量化了“醉驾”犯罪的各类刑事处罚。简要罗列如下:规定了醉驾行为人8种不得适用缓刑的从重情形;②规定了醉驾行为人依法可适用缓刑、可以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不移送审查起诉的从轻情形;③规定了相关机关撤销案件后,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一定期限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的行政处罚;④规定了“醉驾”共犯的情形;⑤规定了累加按出拘役、罚金的刑事处罚;⑥规定了“醉驾”立功的处理方式。

6.问:规定了哪些影响醉酒驾驶汽车刑罚处罚程度的情节

答:会议纪要规定了具体8种不得适用缓刑的情节。罗列如下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中型以上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无驾驶汽车资格的(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一年、驾驶证记分满 12 分状态未满一年的除外);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

另规定酒精含量在 170mg100ml 以下,认罪悔罪,且无上述 8 种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 100mg100ml 以下,且无上述 8 种从重情节,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

7.问:相关部门应以何种方式,如何办理“酒驾”案件?

答:会议纪要明确了有关机关应运用“枫桥经验”,加强各项酒后预防治理工作,并不再执行2017年浙江省“醉驾”案件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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