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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所涉法律知识点之三-市场价格篇

发布日期:2020-02-08    浏览次数:802

疫情所涉法律知识点之三-市场价格篇

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今天我们来了解与归纳肺炎疫情防治中市场与价格方面的相关法律知识。


1.问:在新型疫情防控期间,哪些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答: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不正当价格行为有:(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2.问: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行政管理有哪些?

答:根据《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主要有以下处理方式:(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2)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问: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 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 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案例链接:海南一九堂药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自1月21日起,在进货成本无变化前提下,借疫情大幅提高各类口罩销售价格,提价幅度为50%至433%,购销差额由1.8倍提高至22.6倍。经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告诫,海南一九堂药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仍未停止其哄抬价格行为,而且采取销售不入账,篡改销售记录等违法行为逃避监管,影响恶劣,情节较重。为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的违法行为,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海南一九堂药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依法从重作出300万元顶格罚款的行政处罚。


结语:以上就是疫情所涉市场价格部分法律知识点,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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