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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徐海明律师代理案例入选嘉兴中院五大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03-09    浏览次数:213

为充分发挥司法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持续营造重视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社会氛围,“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到来之际,嘉兴中院从人身权利、婚姻家庭、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推出五大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我所徐海明律师代理吕某诉鲍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入选。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和省高院再审,先后遭遇被告证人伪证,二审当庭变更上诉请求等情况。徐海明律师律师在庭审中敏锐发现被告与被告证人言词漏洞,沉着应对庭审突发情况,以扎实的法学功底和随机应变的思维能力,因势利导成功扭转乾坤,维护当事人权益。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经南湖法院调解,原告吕某与被告鲍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协议未涉及本案185万元理财款项及收益,双方约定另无其他争议。

2013年2月、5月和6月,鲍某曾三次打款共计185万元至鲍某萍处,由鲍某萍帮助购买理财。2013年8月起,鲍某萍先后将理财本金及收益共计205.55万元转账给鲍某。

2021年2月,鲍某萍告知吕某,鲍某在其处有理财的事情,吕某这才知晓该笔款项。吕某认为鲍某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其财产权,于是向南湖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裁判】

南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鲍某于双方婚期关系存期间转给鲍某萍的理财本金185万元确系双方夫妻共同财产。2013年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时,被告鲍某未将该笔理财款告知原告吕某,应当认定被告鲍某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法院遂依法判处被告鲍某支付原告吕某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15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具有较为典型的普法意义和价值,即便离婚后才得知对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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