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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专业判别犯罪构成,辩护意见全部获得法院采纳 ----被告人所受二罪名指控获判一罪名不成立、一罪名改性

发布日期:2016-03-28    来源:徐海明  浏览次数:1749

       被告人夏XX系嘉兴市五家东风雪铁龙4S店的实际控制人,其在2013年6月至2014年6月间,为购买地皮造房子扩建4S店,向外举债1.2亿多元。2013年12月4日,又使用其控制下的两家公司之间的整车订购合同,向海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丁桥信用社申请贷款400万元。2014年7月2日,被告人因无力偿还债务害怕债权人找麻烦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8日以被告人夏XX涉嫌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向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若该二罪罪名及金额成立,则可能量刑在18年以上。

       徐海明律师在接受了被告人家属的委托代理此案后,通过会见被告人了解案件实际情况和被告人的真实想法,同时认真阅读案卷材料,研究相关罪名的法条、司法解释和构成要件等,在透析法条和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徐律师认为被告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

       徐律师认为:关于合同诈骗罪,被告人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之目的,所借钱款是用来归还其他借款和高额利息以及维持5家公司的正常经营,同时被告人也没有欺诈的行为,在向债权人借款时的理由都是资金周转紧张,债权人应该知晓和预见借钱给被告人会产生的风险,虽然被告人有隐瞒负债的事实,但这不能作为构罪的依据;关于贷款诈骗罪,被告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之目的,贷款中的12万是用于发放员工工资和购置装饰材料,另388万转入国鸿雪龙公司用于归还被告人个人和其他公司借款,公诉人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贷款后有拒不归还及卷款潜逃的情形,另外被告人也没有欺诈的行为,其申请的贷款是合法贷款,公诉人没有证据证明涉案的《购车合同》是虚假伪造的,且贷款合同并没有约束贷款的用途,不能偿还贷款亦不等于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综上,被告人不管是向民间个人借钱还是向丁桥信用社贷款,其主观目的都是想努力维持名下5家公司的正常运营,事实上所有的借款均用于归还个人及公司债务,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没有将借款用于个人挥霍或卷款潜逃;客观上实施了积极的还款行为,在知道自己无力偿还债务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配合调查。同时,徐律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及法院审理阶段都努力阐明观点,取得办案部门的观点采纳。

       本案审理法院在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之后,结合案情事实认为:针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罪名辩方的辩护观点成立,改变罪名为被告人构成骗取贷款罪一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判决其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对于这样的结果,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这对于他来说,虽然还是要为他的不法行为付出一定代价,但律师的专业工作也使得他可以更早地回归社会,更好地以实际行动来弥补自己之前所犯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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