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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特刊-解读最高院《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0-02-12    浏览次数:1396


 防疫特刊-解读最高院《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202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十大执法司法政策,即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暴力伤医犯罪、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诈骗、聚众哄抢、造谣传谣、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破坏交通设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妨害疫情防控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防控疫情期间,法律的准确适用

(一)我在尚未被确诊时,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构成犯罪吗?

心存侥幸,放任自我,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构成犯罪。

《意见》明确指出,对确诊病人、疑似病人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故意传播新冠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因此,抗拒疫情防控,虽未被确诊的疑似肺炎病人,在结合其对疫情的认识程度和违反防控措施的程度、已经离开重点疫区时间、自身症状、是否疑似、是否确诊、是否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等等情况。因其主观上抱有侥幸心理,致使病毒传播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构成刑事犯罪。

相关案例一:朱某某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

1月18日,朱某某携家人自驾从武汉返回海盐县通元镇,在居住地村委管控登记时,故意隐瞒返程日期,导致隔离观察时间未满14日。在居家隔离期间,朱某某不遵守相关规定,擅自外出。1月30日其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造成50余人被集中隔离观察。朱某某的行为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海盐县公安局依法对其刑事立案。

同时,《意见》还指出其他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犯罪法律适用:

1.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3.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相关案例二:浙江南浔王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0年2月2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在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罗汉村蔡家巷自然村租房门口,不听从疫情防控巡查的旧馆镇联村干部徐某某等人对其遵守居家隔离规定的劝导,并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后旧馆派出所社区民警朱某某协助开展劝导工作,被告人王某某仍不予配合,并在朱某某阻止其拍视频时,直接攻击朱某某,抓伤其脸部、颈部。2月9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二)过激行为对待医务人员,是否构成暴力伤医?

疫情防控期间,患者或家属因过激行为,导致医务人员面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将构成刑事犯罪。

抗疫如抗战。疫情防控期间,医务人员始终驻守在抗击疫情的最前线。《意见》第二条指出,为保护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及人格尊严,依法严惩暴力伤医犯罪行为,做了如下法律解释:

1.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2.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3.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4.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相关案例三:湖北武汉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

2020年1月29日,犯罪嫌疑人柯某某因其岳父肺部感染导致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故情绪激动,对医务人员用拳头殴打高某的头部、颈部,并拉扯防护服、口罩、防护镜等,致医务人员颈部被抓伤,防护服、口罩、护目镜等被撕破、脱落。次日,硚口区公安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柯某某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

(三)管控医疗物资,严惩制假售假犯罪

疫情防控期间,医疗物资的紧缺是抗疫的难点之一。但即便如此,《意见》第三条对于制假售假的犯罪行为,态度鲜明-依法严惩。

1.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等医疗物资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

2.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3.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相关案例:浙江义乌邵某某、毛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

1月25日,犯罪嫌疑人邵某某先后两次从田某某处购置劣质仿冒“3M”口罩共计2万个,并将上述口罩销售给犯罪嫌疑人毛某某,销售金额达十八万余元。犯罪嫌疑人毛某某通过微信又将该批口罩出售给他人,销售金额二十万余元。案发后,涉案劣质仿冒“3M”口罩在运输途中被截获。经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国家纺织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浙江)检验,涉案口罩的标识、头带、过滤效率均不符合标准要求,系不合格产品。1月27日对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毛某某等人刑事拘留。

此外,《意见》结合疫情防控的社会情况,为准确适用《刑法》规定,指出要严惩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哄抬物价、诈骗、聚众哄抢、造谣传谣、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破坏交通设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妨害疫情防控等七类亟待处理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依法作从重情节予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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