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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交房是否必然应承担违约责任?

发布日期:2022-05-12    浏览次数:414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31日,王某(化名)与嘉兴某开发商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其向开发商购买嘉兴市某小区房产,开发商应当在2021年6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2021年8月1日王某才收到交房通知书,开发商逾期交付一个多月,遂诉某开放商应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

案情解析:

徐海明律师在了解情况后,接受该开发商的委托代理诉讼,针对案情进行了全面分析,认为:

一、开放商受疫情影响严重,导致工期延误,新冠肺炎疫情属于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构成不可抗力。

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及被告实际情况、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指导意见,疫情延误的工期应当顺延,该期间应当从逾期时间中扣除,不予计算违约金。

二、开发商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未及时通知业主,但该事件为公众共晓事件,不存在没有通知而所谓损失的扩大,应该可以免责。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徐律师的答辩意见,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小结:

疫情期间,开发商逾期交房能够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但不可抗力发生,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须及时履行通知义务,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法律纠纷发生。

本案中,徐律师通过专业的法理分析,熟练的诉讼应对,出色完成了代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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