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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之差,劳动局不予受理工伤”---用人单位使用废弃公章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13-04-26    来源:戴意理  浏览次数:843

【案情简介】

2010年12月,经营者A注册开办了“某某喜洋电声器材厂”,经营地址为嘉兴市某某路108号,经营电子其他设备制造。后该厂被注销。2011年1月经营者A又注册开办了“某某喜洋洋电声器材厂”,经营地址同为嘉兴市某某路108号,经营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

2011年4月20日委托人进入某某喜洋洋电声器材厂,从事制造加工电子设备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不知什么原因,作为用人单位的某某喜洋洋电声器材厂使用了原来的公章,即“某某喜洋电声器材厂”的公章。委托人文化程度低,对此也不加注意,签订了该劳动合同。2012年12月,委托人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劳动局以申请人无法提供与某某喜洋洋电声器材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而不予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

【法律剖析】

戴意理律师代理了该起交通事故案件,同时又为其代写了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分析,戴意理律师认为:

委托人自2011年4月起至发生交通事故时一直在某某喜洋洋电声器材厂工作,从事生产加工。从委托人2011年9月办理的常住人口居住证中登记记载的委托人的工作单位是电子喇叭厂,从事的职业是生产制造加工也可以得到印证。

某某喜洋洋电声器材厂及其前身某某喜洋电声器材厂同为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同为A,经营地址同为嘉兴市某某路108号,其经营项目也同为电子设备的加工制造,其两个主体已经发生了混同。说通俗点,“老板是同一个老板,地点是同一个地点,经营项目是相同的经营项目”,只不过后主体名称比前主体名称多一个字。委托人这8个多月来一直在为一个已经注销的工厂工作实为可笑。劳动局认为委托人无法提供与某某喜洋洋电声器材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而不予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的行为是典型的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对委托人是极端不负责任的。

前后两个主体的经营者同为A,公章也自然掌握在他的手里,用已经注销的工厂的公章和劳动者签订合同,然后让劳动者在新工厂上班,完成的是其新工厂的工作任务(劳动合同上约定有工作地址为嘉兴市某某路108号),这是经营者A为了逃避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制的伎俩。实际上委托人提供的《劳动合同》及银行的工资发放记录足以证明委托人与某某喜洋洋电声器材厂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局只要稍加调查即可,完全符合受理的条件。

【处理结果】

     委托人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起了行政复议,省厅认可了戴意理律师的观点,后经多方协商,劳动局向用人单位施加压力,该工伤案件以调解结案。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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